财联社1月14日讯,针对“唯品会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”一事,唯品会回应称,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。
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,依法对唯品会(中国)有限公司、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。
12月30日,针对“双十一”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、虚假促销、诱导交易等问题,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(唯品会)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,并对唯品会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对此,唯品会回应称,唯品会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,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,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,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2020年12月3日至12月4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唯品会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,发现唯品会在销售商品时,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。
一、2020年11月27日,唯品会销售电饭锅煲(商品编码FB40Simple111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全网低价199元”。经查,唯品会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。
二、2020年11月26日,唯品会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(商品编码:裸机MPXU2CH/A银色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全网低价7999元”。经查,唯品会无法提供79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。
三、2020年11月26日,唯品会销售波司登羽绒服(商品编码B00145935-5177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全网低价1189元”。经查,唯品会无法提供118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。
四、2020年11月26日,唯品会销售Ecco女鞋(商品编码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¥1829 ¥2199 8.4折”。经查,唯品会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,并未准确标明划线日,唯品会销售斯凯奇外套(商品编码L420W277-002K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¥359 ¥699 5.1折”。经查,唯品会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,并未准确标明划线日,唯品会销售欧莱雅日霜+晚霜组合(商品编码:346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¥339 ¥490 6.9折 券后价¥329”。经查,唯品会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,并未准确标明划线日,唯品会销售飞利浦电动剃须刀,商品页面标示“¥188 ¥699 2.7折 券后价¥182”。经查,唯品会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,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。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,唯品会上述行为构成了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四)项“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”不正当价格行为。对唯品会责令改正、警告,并罚款50万元。
针对“双十一”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、虚假促销、诱导交易等问题,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,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京东)、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(天猫)、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(唯品会)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,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《价格法》第四十条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,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根据相关线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。调查过程中,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,并制作询问笔录。
经查实,当事人在网站“京东商城”销售商品时,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。一、2020年11月4日,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(商品编码),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,标价149元。经查,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。
二、2020年11月3日,当事人销售维达卷纸(商品编码1082266),开展满减促销活动,标价79.9元。经查,该商品11月2日销售价格为77.9元。
三、2020年11月9日,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(商品编码1151232),开展秒杀促销活动,标价73.8元。经查,该商品11月7日开展秒杀活动,标价为72.9元。
四、2020年12月1日,当事人销售“海信A5pro经典版6+128G黑”(商品编号:2),商品页面标示“¥1499 ¥1799直降300元”。经查,该商品实际降价91元。
五、2020年11月17日,当事人销售博世速热恒温小厨宝(商品编号8682417),标示“11月17日京东厨卫家装节,限时抢购狂欢价不高于728元,抢完调回888”。经查,该商品11月18日价格仍为728元,未调回888元。
六、2020年11月27日,当事人销售阿迪达斯男子跑步鞋(商品编号1),开展“京东秒杀”活动,标价329元,页面宣传为“1年历史最低价”。经查,该商品销售记录始于2020年10月2日,实际销售不足两月。
七、2020年11月11日,当事人销售小型犬通用粮(商品编码4924644),开展秒杀促销活动,秒杀价格为34.9元。经查,该商品11月10日销售价格为34.9元。
八、2020年11月30日,当事人销售飞利浦脱毛器(商品编号3039666),开展秒杀促消活动,标示秒杀价899元,划线元。经查,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,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,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日,当事人销售泰国香米(商品编码:2),开展秒杀促消活动,标示秒杀价89.9元,划线元。经查,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,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,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。
以上示例的事实,有营业执照复印件、询问笔录、商品销售页面截图、交易快照、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。
2020年12月22日,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处罚内容,以及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、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
本机关认为,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四)项“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”不正当价格行为。
依据《价格法》第四十条“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予以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”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七条“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,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,经研究,本机关作如下决定:
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,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(工、农、中、建、交、中信、光大、招商、邮储、华夏、平安、兴业)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。缴款码:略。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;(二)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,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,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根据相关线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。调查过程中,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,并制作询问笔录。经查实,当事人在网站“天猫超市”销售商品时,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。
一、2020年12月4日,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(商品编号5),标价599元,开展满1件6折活动,折后价359.4元。经查,标示的价格599元无依据。二、2020年12月4日,当事人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(商品编号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买即送价值74元面膜2片”。经查,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2片销售价格为56.3元。
三、2020年11月13日,当事人销售金龙鱼软香稻(商品编号),开展“爆款直降”促销活动,价格为27.9元。经查,该商品11月12日销售价格为24.9元。
四、2020年11月14日,当事人销售康师傅红烧牛肉面(商品编号),开展“爆款直降”促销活动,价格为12.5元。经查,该商品11月12日至13日销售价格为12.5元。
五、2020年11月20日,当事人销售崇明岛米(商品编号0),开展满1件5折促销活动,标价88.8元,折后价44.4元。经查,该商品促销活动前原价为44.4元。
六、2020年11月14日,当事人销售洗发水(商品编号5),开展买2免1促销活动,标价69元,折后价34.5元。经查,该商品11月13日标价为59元。
七、2020年12月3日,当事人销售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全家桶(商品编号),开展“第2件0元甜蜜初冬立即抢购”活动,标价59.8元。经查,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9.8元的价格结算。
八、2020年12月3日,当事人销售益达口香糖(商品编号9),开展“第2件0元清新冬季立即抢购”活动,标价51元。经查,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1元的价格结算。
九、2020年12月4日,当事人销售贝亲奶瓶清洗剂400ml(商品编号),开展“1件8折”促销活动,标价19.6元,划线元。经查,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,未标明划线日,当事人销售友臣正宗紫米面包(商品编号0),开展 “1件8折”促销活动,标价22.8元,划线元。经查,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,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。
以上示例的事实太阳成集团tyc,有营业执照复印件、询问笔录、商品销售页面截图、交易快照、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。
2020年12月22日,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处罚内容,以及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、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
本机关认为,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四)项“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”不正当价格行为。
依据《价格法》第四十条“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予以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”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七条“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,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,经研究,本机关作如下决定:
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,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(工、农、中、建、交、中信、光大、招商、邮储、华夏、平安、兴业)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。缴款码:略。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;(二)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,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,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根据相关线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。调查过程中,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,并制作询问笔录。
经查实,当事人在网站“唯品会”销售商品时,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。一、2020年11月27日,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(商品编码FB40Simple111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全网低价199元”。经查,当事人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。
二、2020年11月26日,当事人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(商品编码:裸机MPXU2CH/A银色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全网低价7999元”。经查,当事人无法提供79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。三、2020年11月26日,当事人销售波司登羽绒服(商品编码B00145935-5177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全网低价1189元”。经查,当事人无法提供118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。
四、2020年11月26日,当事人销售Ecco女鞋(商品编码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¥1829 ¥2199 8.4折”。经查,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,并未准确标明划线日,当事人销售斯凯奇外套(商品编码L420W277-002K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¥359 ¥699 5.1折”。经查,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,并未准确标明划线日,当事人销售欧莱雅日霜+晚霜组合(商品编码:346),商品销售页面标示“¥339 ¥490 6.9折 券后价¥329”。经查,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,并未准确标明划线日,当事人销售飞利浦电动剃须刀,商品页面标示“¥188 ¥699 2.7折 券后价¥182”。经查,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,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。
以上示例的事实,有营业执照复印件、询问笔录、商品销售页面截图、交易快照、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。
2020年12月22日,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,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处罚内容,以及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、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
本机关认为,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四)项“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”不正当价格行为。
依据《价格法》第四十条“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予以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”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七条“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,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,经研究,本机关作如下决定:
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,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(工、农、中、建、交、中信、光大、招商、邮储、华夏、平安、兴业)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。缴款码:略。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;(二)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,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,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